审慎例外的法律特征介绍

1、目的正当标准。

即成员国实施审慎监管的例外必须出于审慎的目的。此处“审慎的目的”是指防范金融危机、保证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健和安全以及保护存款人、投入人等有正当理由的、“非变相逃避承诺和义务”的目的。由此可见,我们可以把“审慎的目的”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保护消费者,二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2、自主认定标准。

即对于某项措施是否构成审慎监管,应该由采取措施的成员国自己根据自身的法律规范和现实需要实行认定。这紧要基于金融监管的复杂性考虑,一方面,各国的金融市场结构和进展水平不一致;另一方面,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监管亦应随之改变。

3、透明度标准。

透明度原则作为GATS的基本原则之一必然适用于审慎例外的条款,透明度标准延伸至审慎例外有如下要求:第一、立即公布审慎监管法规,这是针对已采取或维持的审慎监管法规;第二、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审慎措施;第三、设立咨询点,以便其他成员方获取或查询对其有影响的审慎监管法规与措施。

4、司法审查标准。

尽管GATS赋予成员方在制定并适用金融审慎措施方面相当大的自主权,但对此并非毫无限制。只要其他成员方就某一成员方采取的审慎措施提出异议,就可以通过争议解决程序来确定有关审慎措施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则。

5、照顾进展中国家标准。

实践中在判定行使审慎例外的合法性时应对进展中国家实行区别于发达国家的标准,对进展中国家的审慎措施提出异议时要考虑进展中国家对监管灵活性的特殊需要,应对进展中国家采取的审慎措施给与更多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唯有这样才能实现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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