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文/时芳胜

国家发改委今日下发通知表示,自6月1日起,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不过,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仍将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也会保持基本稳定。

发改委在今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称,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2000年以来,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发改委在网站公布的答记者问中称: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三是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也已经成熟。

发改委称,此次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此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基本平稳。“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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