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因价格垄断被罚3.5亿 称尊重并诚恳接受
文/吴晓喻
周四,江苏省物价局因奔驰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对部分经销商罚款786.9万元。奔驰对此表示,完全尊重并诚恳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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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1日,上海市物价局对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部分上海地区经销商上海越也、上海名创、上海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价格垄断行为分别予以处罚,其中,对克莱斯勒公司处以罚款3168.2万元,对3家经销商共处罚款214.21万元。2014年9月26日,湖北省物价局也依《反垄断法》对一汽奥迪处以罚款2.4858亿元,对湖北鼎杰、湖北中基等8家奥迪经销商共处罚款2996万元。
奔驰公司是奥迪和克莱斯勒之后,又一因价格垄断遭受处罚的车企。奔驰公司因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公司的处罚文件全文如下:
近日,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对部分经销商罚款786.9万元。
经查,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驰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实施。
另查明,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江苏省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计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对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共计罚款786.9万元。
针对相关部门的执法处罚,奔驰表示,完全尊重、诚恳接受处罚,并将立即遵照执行。同时,奔驰表示,已通过全面自查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今后将引以为戒,加强法律规范和监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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