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和董事会的双重监督困境

区别于传统的单层制与双层制,中国的公司治理存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双重监督模式。此种监督模式虽然在顺利推进企业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双重监督模式相互掣肘,协同性受阻,所以廓清中国公司治理独特的双重监督模式,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提升独立董事有效性并充实监事会的监管职能。

中国的公司治理:双重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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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基本职能包括决策、监督和执行,一般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来完成。为实现上述职能,各国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了探索,主要表现为单层制和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会有单层制和双层制的区别,源于外部监管约束的强弱。单层制以英美为代表,由于证券监管约束较强,监管职能主要依靠董事会内部(独立董事)来实现,并且董事会同时具有决策职能;双层制以德国最为典型,因为证券市场不发达,监管职能则主要依靠外部监事会,并且外部监事会的权力在执行董事会之上。

  

中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公司治理改革中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与做法。为避免治理改革中因行政型治理松动而产生“一放就乱”的现象,我们的公司治理改革特别注重监督机制的建设。所以,首先借鉴日本经验,监事会平行于董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其次借鉴德国经验,引入职工监事制度;最后师从英美模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样就形成了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特模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双重监督实践。 

“监事会+独立董事”:1+1

“监事会+独立董事”双重监督模式设计的初衷是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监督体系,使公司治理改革顺利推进并保证公司科学决策目标的实现。但目前“监事会+独立董事”双重监督模式的运行现状堪忧。

  

第一,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能存在交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向全体股东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职能。第二,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本身的治理低效。一方面监事会治理虚化,主要表现为监事会成员以内部监事为主,监督时间没有保证等。另一方面独立董事治理低效,主要表现为独立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控制,提名委员会形同虚设;独立董事兼职数家,缺乏履职保障;对独立董事的选聘注重社会声誉和社会关系,专业性差等。综上,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者职能界定存在交叉,并且各自都存在治理低效问题。因此,“监事会+独立董事”的双重监督模式亟待革新。

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

革新双重监督模式

  

为使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挥“1+1> 2”的协同效应,我们建议:首先要廓清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监事会的监督应是决策监督和结果监督,独立董事的职能则更应侧重决策参与和过程监督。其次要增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各自职能,如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细化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完善监事的激励与考评机制;多元化独立董事来源,限制独立董事兼职情况,规范独立董事聘任制度,建立独立董事问责机制等。近期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就是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权、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有益探索。

  

另外,在全球资本市场日益繁荣的背景下,中国的企业呈现出非上市与上市、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甚至是交叉上市等多种类型。所以由于法律渊源、公司治理模式等存在差异,公司治理监督模式的选择也应该根据企业自身条件有所差别。对于仍需维持双重监督模式的企业,我们建议进一步厘清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边界与职责,更好地发挥二者的协同效应;对于未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非上市公司,则必须要建立监事会,以发挥监督作用;对于单独在境外上市的H股、N股公司(如深圳市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则需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作用;对于已经是双重监督模式的交叉上市公司,由于存在严格的境外监管约束,监管重点则应放在独立董事制度上,是否保留监事会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来源:企业观察报 作者:李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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