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行准入门槛下月降低 获“国民待遇”

文/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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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公布修改外资银行管理的相关决定,在拨发分行的营运资金额、分行间配置营运资金和设立分行条件方面,均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并放宽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专家认为,这是以与中资银行统一的标准要求外资银行,是中国银行业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的标志,外资银行获得“国民待遇”的前景看好。

据新华社报道,上述《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放宽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方面,《决定》规定:

    · 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要求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需达到1亿元;

    ·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在其分行之间有效配置营运资金;

    · 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

在放宽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方面,《决定》规定: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 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新华社援引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等专家的评论称,修改后的条例去掉了外资分行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减少了开业年限的要求,删除了开业的盈利要求,同时删除了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在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等要求,这些修改其实是给予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这些限制性条件对中资银行都没有,现在是进行标准的统一。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

“我们一直强调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国有还是民营,在政策、法规上都应该一视同仁,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准入标准势在必行。”

自2007年在华外资银行获准转制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已经走过七个年头。比起刚进入中国市场时的快速扩张,近两年在华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业绩增速和市场份额都呈现下滑势头。

郭田勇指出,目前外资银行在国内市场的份额占比较低,不仅仅是受限的结果。“任何一个银行到东道国去发展,都会有一个很长时间的蛰伏期,要打开业务都是有过程的。”

以下中国政府网图表可见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前后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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